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设天津市行业专用发票版面金额种类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征[2004]16号 2004-6-25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经市局研究决定,增设“天津市商业零售专用发票”、“天津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天津市修理修配行业专用发票”百元版、千元版种类(以下简称“小额版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设小额版发票采取“统一联次、统一规格、统一价格”的方式。 (一)小额版发票联次统一为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由用票单位和个人保管;第二联(发票联)交购货单位和个人;第三联(报核联)由用票单位和个人开立发票后向原发售发票国税机关报核查验。 (二)小额版发票规格为185mm*88mm,48开。 (三)根据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新设天津市行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3]561号)精神,小额版发票每本25份,每本工本费4.6元。 二、小额版发票一律使用“第二代干式复写纸”印制,存根联和发票联使用紫色干式复写纸,报核联使用普通纸。 三、用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小额版发票过程中,填写作废的小额版发票应将发票联和报核联一起向原发售发票国税机关报核查验,不能提供作废发票联的,做丢失发票处理。 四、为控制普通发票流失,小额版发票在票面上加印了使用期限,超过使用期限开具的小额版发票无效。用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期限内未使用完的小额版发票应到原发售发票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同时办理新发票的领购手续。 五、小额版发票的启用时间为2004年8月1日。各单位于2004年7月26日起办理调拨手续。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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