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征[2004]16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设天津市行业专用发票版面金额种类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6-25
摘要:用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小额版发票过程中,填写作废的小额版发票应将发票联和报核联一起向原发售发票国税机关报核查验,不能提供作废发票联的,做丢失发票处理。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设天津市行业专用发票版面金额种类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征[2004]16号        2004-6-25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为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经市局研究决定,增设“天津市商业零售专用发票”、“天津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天津市修理修配行业专用发票”百元版、千元版种类(以下简称“小额版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设小额版发票采取“统一联次、统一规格、统一价格”的方式。

  (一)小额版发票联次统一为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由用票单位和个人保管;第二联(发票联)交购货单位和个人;第三联(报核联)由用票单位和个人开立发票后向原发售发票国税机关报核查验。

  (二)小额版发票规格为185mm*88mm,48开。

  (三)根据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新设天津市行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3]561号)精神,小额版发票每本25份,每本工本费4.6元。

  二、小额版发票一律使用“第二代干式复写纸”印制,存根联和发票联使用紫色干式复写纸,报核联使用普通纸。

  三、用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小额版发票过程中,填写作废的小额版发票应将发票联和报核联一起向原发售发票国税机关报核查验,不能提供作废发票联的,做丢失发票处理。

  四、为控制普通发票流失,小额版发票在票面上加印了使用期限,超过使用期限开具的小额版发票无效。用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期限内未使用完的小额版发票应到原发售发票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同时办理新发票的领购手续。

  五、小额版发票的启用时间为2004年8月1日。各单位于2004年7月26日起办理调拨手续。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6月2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