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1]131号 2001-05-09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据部分市地税局和企业反映,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允许企业总机构向其分支机构收取一定比例或数额的管理费,并允许在征收所得税前扣除。但对总机构收取的这部分费用是否征收营业税,各地在政策执行上不尽一致,有的地方按照经营性收费征收营业税,有的认为税务机关在总机构申请收取管理费时在数额和比例上都作了严格的限制,且同意在税前扣除,没有必要再征收营业税。为统一政策,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总机构(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母子公司母公司等,下同)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向其所属分支机构收取的管理费用于对所属分支机构管理的,对总机构取得的管理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总机构向所属分支机构收取的管理费使用开支后如有节余,应并入总机构利润一并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此前税款已征不退,未征不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05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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