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捕捞业等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4]55号 1994-12-31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凡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捕捞业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向财政部门缴纳农业税的除外),应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兼营养殖业、种植业、捕捞业的企业,其兼营所得,应并入企业的所得一并计缴企业所得税。对符合财税字[94]001号文精神的企业继续给予所得税优惠照顾。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4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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