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1994]5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捕捞业等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12-31
摘要:凡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捕捞业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向财政部门缴纳农业税的除外),应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兼营养殖业、种植业、捕捞业的企业,其兼营所得,应并入企业的所得一并计缴企业所得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捕捞业等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4]55号        1994-12-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68号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见附件)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非国有企业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捕捞业等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凡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捕捞业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向财政部门缴纳农业税的除外),应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兼营养殖业、种植业、捕捞业的企业,其兼营所得,应并入企业的所得一并计缴企业所得税。对符合财税字[94]001号文精神的企业继续给予所得税优惠照顾。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4年12月3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