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9]279号 2009-04-07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9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1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外,省局已着手在大集中系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模块增加采集和处理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数据的功能。各地要注意收集和妥善保管企业向地税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送的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纸质资料,待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数据采集和处理功能模块正式上线后再进行补录数据工作。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4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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