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环境卫生服务收费税收和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8]316号 1998-12-01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环境卫生服务收费应依法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广州市××区环境卫生服务专业发票》(以下称:《环境卫生服务专业发票》,式样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卫局作为环卫服务收费单位,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和依法申报纳税。 二、《环境卫生服务专业发票)由各级环卫局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订购,每次不可超过1年用量,广州市环卫局如直接收费业务量较少的,也可申请领购《服务发票》。 三、各级环卫局现结存未用的原市环卫局统一向市地税三分局订购的《环境卫生服务专业发票》,应各自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延期手续后,可使用至1999年3月底止。届时未用完的旧版《环境卫生服务专业发票》必须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核销。 四、原市税务局于1993年发出的《关于印制、购用广州市环境卫生服务专业票据问题的函》(税征[1993]294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1.《广州市区环境卫生服务专业发票》(略) 2.《广州市区居民卫生费专用发票》(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12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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