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168号 1996-07-23 汕头、深圳、珠海、广州、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398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设在汕头、深圳、广州、湛江的分公司是地方企业,其按理货收入3%提取上缴总机构的管理费,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超过上述比例提取的管理费,不得扣除。 附件:国税函[1996]3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07月2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