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征[1997]45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施行发票保证金、担保人制度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0-09
摘要:以保证金抵作违章罚款的,填写税收缴款书入库时,应在“预算款项”栏填写42.2款“地方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品目名称”栏填写“罚款”。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施行发票保证金、担保人制度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1997]451号          1997-10-09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加强和完善普通发票的管理,防止发票和应征税款的流失,督促用票单位和个人正确使用和保管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收取发票保证金、施行担保人制度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是普通发票领购保全措施的执行和管理机关。

  二、外地来我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或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的,以及经税务机关确定没有自有固定经营场所或不易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时,应缴纳发票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缴纳发票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应分别进行)方可购买、使用整本发票,并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按期缴纳应纳税款。

  三、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根据购票人领购的发票的数量结合该种发票的票面限额,收取一万元以内的发票保证金。收取发票保证金时,必须向缴纳保证金的购票人开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保证金收据》(保证金收据为四联式,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收据;第三联为税务机关记帐凭证;第四联为备查)。发票保证金收据统一由市局印制。

  四、退还保证金、必须先由交纳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发票保证金退还申请审批表》(审批表由市局统一印制,同时应载明用票单位和个人,结税、结票情况)。退还发票保证金时,必须以交回的发票保证金收据联为退款的记帐凭证,冲减发票保证金帐。

  五、对以保证金抵作违章罚款的,必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章情况和处理依据,开立罚款收据,将其保证金收据中备查联作为冲减发票保证金的记帐凭证。

  六、按照总局规定;凡在税务所收取并保管发票保证金的,应在进行税收会计核算时,在“暂收款——发票保证金——**企业(人)”和“保管款”科目中进行核算;而由征管部门和发票管理部门自行管理的,税收会计可以不进行核算。

  七、以保证金抵作违章罚款的,填写税收缴款书入库时,应在“预算款项”栏填写42.2款“地方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品目名称”栏填写“罚款”。

  八、申请做为领购发票担保人必须是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能作为担保人。担保人必须提供不低于一万元的动产或不动产证明和当年或近期财务报表,用于担保的财产不能进行两次以上(含两次)担保。担保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必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银行帐号,是公民的必须提供身份证。

  九、担保人为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时,必须填写《申请领购发票担保书》(担保书一式三份,统一由市局印制),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担保人、税务机关三方签章方为有效。税务机关视其经营情况,确定担保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担保期满后,担保人继续为其提供担保时,担保人、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在担保期满后三十日内重新办理担保手续。担保期满后,担保人不再继续为其提供担保时,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在担保期满后三十日内办理缴销发票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时,由担保人承担法律责任。凡用票单位和个人,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用票单位和个人,不能按期缴纳罚款的,罚款由担保人承担。

  附件:1-4汇总

  1.发票保证金收据.doc

  2.发票保证金登记簿.doc

  3.领购发票担保书.doc

  4.发票保证金退还申请审批表.doc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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