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地税发[2009]178号 湖北省武汉市地税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8-19
摘要:对文件中第一条第(三)款的执行对象仅为:无法提供住房与非住房产权证明的个人。具体执行口径按照13.68%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对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按6.1%计征。

湖北省武汉市地税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武地税发[2009]178号            2009-8-19

  税屋提示——依据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和失效废止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10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地税局,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规[2009]3号)转发给你们,对文件中几个问题,经请示省局同意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文件中第一条第(三)款的执行对象仅为:无法提供住房与非住房产权证明的个人。具体执行口径按照13.68%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对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按6.1%计征。

  二、对文件中第二条第(三)款执行对象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住房用于经营的或者非住房用于居住以及房屋产权不明确的。执行口径按照13.68%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

  三、地方教育附加问题。由于地方教育附加在我市尚未开征,暂以地方教育发展费名义开票、入库。

湖北省武汉市地税局

2009年8月1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