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地税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武地税发[2009]178号 2009-8-19 税屋提示——依据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和失效废止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10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规[2009]3号)转发给你们,对文件中几个问题,经请示省局同意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文件中第一条第(三)款的执行对象仅为:无法提供住房与非住房产权证明的个人。具体执行口径按照13.68%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对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按6.1%计征。 二、对文件中第二条第(三)款执行对象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住房用于经营的或者非住房用于居住以及房屋产权不明确的。执行口径按照13.68%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 三、地方教育附加问题。由于地方教育附加在我市尚未开征,暂以地方教育发展费名义开票、入库。 湖北省武汉市地税局 2009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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