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03]17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货物运输发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2-02
摘要:为了明确职责,规范操作,确保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传输、比对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货物运输发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皖国税发[2003]171号        2003-12-2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8]121号 安徽省国税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第六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三、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四、五项、第二十条第二项条款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全省交通运输业货物运输发票信息的采集、传输、比对和协查工作,省局在征求部分市局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安徽省货物运输发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办法》所规定的部门分工及岗位职责,在总局有明确规定后,改按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流转税处)。

  附件:

安徽省货物运输发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职责,规范操作,确保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传输、比对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货物运输发票信息管理是国税机关利用计算机手段,全面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运输发票信息,并与地税机关采集的运输发票开具信息进行比对,防止纳税人骗抵、虚抵进项税款的增值税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货物运输发票信息管理实行两项数据采集、两级信息传递、两级发票比对和两级协查处理的管理模式。两项采集是指主管国税机关负责采集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运输发票信息,地税机关负责采集运输单位开具的运输发票信息;两级传递是指市、县国税局分别将所属国税征收机关采集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和同级地税部门传来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电子信息上传到省国税局;两级比对是指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对本省、跨省的运输发票进行清分和比对;两级协查是指对比对不符的运输发票,分别交由省级国、地税稽查局,总局稽查局进行协查。

  第四条 货物运输发票信息管理工作,由各级国税机关的流转税管理部门牵头,信息中心和稽查局配合。各有关部门应指定专人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货物运输发票信息的采集、传输、比对和协查处理等项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县(市)以上国税局的流转税管理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货物运输发票信息管理的组织实施及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和贯彻落实;

  (二)负责与地税部门的工作联系与协调;

  (三)[条款废止]负责接收同级地税部门传来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电子信息以及所属国税机关上传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并妥善保存传递介质。对未按时传递运输发票信息的下级国税机关和同级地税部门,及时进行催报;

  (四)负责按时将本地汇总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电子信息和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上传给省局,并做好数据备份(至少保存3个月);

  (五)负责及时从上级国税机关下载有关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比对结果,为下级国税机关准备数据,并反馈给同级地税部门;

  (六)负责研究解决货物运输发票信息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业务问题;

  (七)负责对所属下级国税机关的货物运输发票信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七条 县(市)以上国税局的信息中心主要负责货物运输发票信息管理相关软件的技术维护,研究解决存在的技术问题。

  第八条 稽查局主要负责对比对不符的货物运输发票进行协查;负责将经协查核实后确有问题的不符发票的稽查、处理结果情况及时反馈给主管征收机关。

  第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是运输发票信息管理具体落实部门,要指定纳税申报岗位、票表比对异常处理岗位和金税工程数据采集岗位专门负责运输发票的采集、汇总、上传和接收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纳税申报岗位的职责:

  1.负责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将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的相关数据进行比对;

  2.负责接收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

  (二)票表比对异常处理岗位的职责:负责对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数据票表比对不符情况进行核实,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三)数据采集岗位的职责:

  1.负责在每月征期结束后,按时汇总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并做好数据备份;

  2.负责将汇总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按要求及时上传给县(市)国税局或省辖市国税局;

  3,负责查询、接收上级机关反馈的运输发票比对结果情况和协查处理情况,将协查确有问题的不符发票的处理情况及时传递给管理部门。

  第三章 数据采集

  第十条 数据采集的内容包括: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

  (二)[条款废止]地税部门传来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电子信息。

  上述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可由纳税人直接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进行录入。纳税人不具备计算机条件的,可委托代理中介机构代为录入,但必须由纳税人自行报送。

  第十一条 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和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电子信息,分别由主管国税机关和市、县国税局进行采集,即:主管国税机关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的采集,市、县国税局在纳税申报期后完成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电子信息的接收、采集。

  第十二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每月申报期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受理纳税申报,并将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相应栏目的数据进行比对。两者相符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加盖“票表比对相符”戳记;两者不符的,则将申报资料退还纳税人,要求其到办税服务厅“比对异常处理”窗口咨询、核实并更正后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二)采集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对前款规定数据核对相符的一般纳税人,将其报送的软盘中记录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采集进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

  第十三条 [条款废止]县(市)国税局和省辖市国税局应分别于每月的18日前和20日前,接收同级地税部门传来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的电子信息,并严格交接手续,认真填写《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信息传递单》,由传递、接收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四章 数据处理

  第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每月18日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运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汇总所采集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并生成规定的数据文件;

  (二)通过FTP等方式,将汇总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上报县(市)国税局或省辖市国税局。

  第十五条 县(市)国税局和省辖市国税局分别在每月的20日前和21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运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对下级征收机关报送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进行汇总,生成规定的数据文件;

  (二)通过FTF等方式,将汇总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和地税部门传来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电子信息上报省国税局。

  县(市)国税局在向省局上传数据的同时,还应将本级国税机关名称和上传时间等信息报省辖市国税局备查。

  第十六条 [条款废止]省局应于每月20日前,完成省地税局直属分局传来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电子信息的接收工作,并认真填写《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信息传递单》,由传递、接收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省局应于每月23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运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对下级国税机关报送的增值税运输发票电子信息进行汇总;

  (二)将下级上报的数据提入本地数据库,并进行以下处理:

  1.清分本、异地发票;

  2.对本地发票数据进行比对。

  (三)通过FTP等方式,将跨省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和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电子信息生成规定的数据文件,并上报总局。

  第十八条 省局应在总局公布全国运输发票比对结果之后2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从总局提取跨省比对的运输发票比对相符和不符信息,并追加到本地数据库,形成完整的全省运输发票比对相符和不符信息;

  (二)为下级国税机关准备运输发票比对结果数据;

  (三)将全省比对不符的申请抵扣的运输发票信息,传递给省局稽查局组织协查;

  (四)[条款废止]将本地的运输发票比对结果信息回传给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五)[条款废止]将全省不符申请报税的运输发票信息,经由省国税局稽查局传递给省地税局稽查局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省局稽查局在接到全省比对不符的申请抵扣的运输发票信息后,应及时组织协查,并将有关协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主管国税机关。

  第二十条 市、县国税局应在省局公布全省运输发票比对结果之后2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从省局提取本地的运输发票比对相符和不符信息,并按照上传路径分别回传给相应的征收机关;

  (二)[条款废止]将本地的运输发票比对结果,以软盘或网络方式回传给同级地税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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