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地税个[1997]39号 1997-03-04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地税办[1996]2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外地来沈施工企业,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我市企业在沈阳市辖区施工,向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03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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