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4]2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发展充分发挥税务代理作用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1-29
摘要:为提高企业的办税质量,减少申报差错,降低征纳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代理业务范围的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对税务师事务所受托办理纳税事项出具的书面报告及证明,可作为税务机关审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发展充分发挥税务代理作用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4]27号           2004-01-29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为认真履行税务机关对税务代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管职能,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税收工作中的作用,促进我省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国税发[2000]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税务代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

  2003年1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同志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要“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的指导、监督,……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总局王力总经济师在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二届二次理事(扩大)会议上指出,“鼓励和支持税务代理工作,是落实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一项权利,也是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和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按照总局提出的要求,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

  当前,各级税务机关在对待税务代理工作的态度上要防止两种错误倾向:一是认为税务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有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直接干预税务代理机构的运作,把税务代理机构作为创收部门,变相实施强制代理;二是认为税务代理机构已与原主办单位脱钩,对税务代理工作不支持、不指导、不管理,放任自流。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代理事业依法支持、加强管理监督的要求,进一步发挥注册税务师在税收工作中的作用,指导和监督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执业行为,注重发挥注册税务师这支队伍的协税、护税、办税的作用,促进我省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巩固脱钩改制成果,促进税务代理机构的规范运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实施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42号),明确了注册税务师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税务机关。总局和各省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是管理的职能部门。各市国、地税局的征管科(处)要协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当地的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进行引导和监督。为了正确履行税务机关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职能,维护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巩固税务代理脱钩改制的成果,特重申规定如下:

  (一)严禁各级国、地税机关将税务代理机构作为本单位的第三产业进行管理,国、地税机关不得向下属单位和代理机构下达和考核税务代理收入指标。

  (二)严禁利用行政职权强制或变相强制代理。各级国、地税机关不得为纳税人指定代理,不得利用行政职权为税务代理机构承揽业务。

  (三)严禁权钱交易。各级国、地税机关向税务代理机构出租的办公场所和机器设备等,要做到合同完整,收费合理。除正常收取租赁等费用外,不得向税务代理机构要钱要物。

  严禁国、地税机关和在职税务人员在税务代理机构报销任何票据、费用。

  (四)严禁税务机关向税务代理机构违规委托行政执法权。

  (五)严禁在职税务人员从事税务代理。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省国、地税局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能。对脱钩不彻底,改制不规范或明脱暗不脱,设立条件不具备,只收费不服务或服务不到位的税务师事务所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注销其执业资格。

  三、严格执行税务代理行业准入制度,保护合法税务代理机构的权益

  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1999]1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7号)中的有关规定,税务代理是一项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其代理资格主体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取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并持有《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未领《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的,一律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凡未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机构所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

  四、加强对税务代理的扶持和监管,充分发挥税务代理的作用

  为提高企业的办税质量,减少申报差错,降低征纳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代理业务范围的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对税务师事务所受托办理纳税事项出具的书面报告及证明,可作为税务机关审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级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或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下列涉税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的审核。纳税人上报税前扣除审批项目时,一般应附报经税务师事务所和中国注册税务师签章的审核报告。

  (二)税收业务培训。税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培训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举办有关纳税人的培训班;

  (三)纳税情况审核。对委托税务代理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纳税信誉良好的,税务机关可适当减少税务检查次数;

  (四)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人对税务稽查等涉税事项持有疑议或有异议时,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制作陈述意见等涉税文书或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等;

  (五)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纳税人在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税务代理报告。

  (六)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经省地税局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为货运业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发票;

  (七)办理纳税申报。对电子申报,特别是网上申报有困难的中、小型企业,税务机关应允许他们采取其他申报方式,也可以建议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纳税申报;

  对承包、租赁经营者及外籍个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建议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

  (八)建账建制,办理账务。对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建议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建帐和办理帐务。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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