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明确进口种用动植物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税管函[2004]95号 2004-06-01 最近,一些海关来文请示,《海关总署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籽(苗)种畜(禽)鱼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税收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1]340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准予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商品税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重新明确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税号范围的公告》(公告[2004]7号,以下简称《公告》)中列明的第3、7、8章不予减免税的商品税号重叠时,进口种用动植物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的问题。 经研究后明确,《通知》所列进口的种籽(苗)、种畜(禽)、鱼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不属于国家明确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中“餐饮料”范围,海关可直接验凭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表》,办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审批手续。 海关总署 2004年06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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