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管函[2004]95号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明确进口种用动植物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4-06-01
摘要:经研究后明确,《通知》所列进口的种籽(苗)、种畜(禽)、鱼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不属于国家明确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中“餐饮料”范围,海关可直接验凭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表》,办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审批手续。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明确进口种用动植物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税管函[2004]95号       2004-06-01

  最近,一些海关来文请示,《海关总署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籽(苗)种畜(禽)鱼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税收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1]340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准予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商品税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重新明确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税号范围的公告》(公告[2004]7号,以下简称《公告》)中列明的第3、7、8章不予减免税的商品税号重叠时,进口种用动植物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的问题。

  经研究后明确,《通知》所列进口的种籽(苗)、种畜(禽)、鱼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不属于国家明确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中“餐饮料”范围,海关可直接验凭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表》,办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审批手续。

海关总署

2004年06月0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