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89号建议的答复 桂荣代表: 您提出的第589号《关于适度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 养老保险作为重要的社会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保障,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制度安排。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兼顾公平与效率,缴费和待遇水平与本人工资收入水平挂钩。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待遇计发与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因素密切相关,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坚持国家顶层设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由国家统一规定。2022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全国统筹,中央统一制定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政策,不允许各地自行出台或调整相关政策。 二、关于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怀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中央对养老金调整进行顶层设计,调整幅度和调整范围均由国家统一规定,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也由国家统一规定。国家关于养老金调整水平的确定,重点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物价上涨、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对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影响;二是养老保险基金可承受,制度可持续。各省份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的要求,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不允许自行调整计发办法、提高待遇调整比例、扩大待遇调整范围。 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是水涨船高的关系,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我们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紧紧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是社会保障工作遵循的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提出“什么时候都不能忘记一个道理,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是水涨船高的关系,水浅行小舟,水深走大船,违背规律就会搁浅或翻船”。 三、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让老年生活更有保障、更有质量,中央立足我国基本国情,构建了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以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为补充、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相衔接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立足于保基本,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体现社会共济,已具备相对完备的制度体系。第二支柱为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主要发挥补充作用。第三支柱为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目前已在部分地区先行。我区按照国家部署,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持续扩大,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有序发展,个人养老金已在国家批复的先行地区呼和浩特市启动实施,下一步将在全区推开。 感谢您对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4月2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