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达拉特旗税务局关于欠税纳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达拉特旗税务局通告2024年第1号 2024-1-6 尊敬的全旗广大纳税人: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欠税管理和欠税清理工作,增强纳税人清欠积极性,降低税收执法风险及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涉法风险,进一步明晰征纳双方征缴责任,特通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条所称欠缴税款数额较大,是指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二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达拉特旗税务局辖区内的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的,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从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达拉特旗税务局补缴应纳税款及滞纳金。拒不缴纳应纳税款及滞纳金的,国家税务总局达拉特旗税务局将依法追缴或移送公安机关追诉。 欠税纳税人办理税款及滞纳金缴纳业务的,可在电子税务局或达拉特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税务窗口办理。咨询电话5212366。 国家税务总局达拉特旗税务局 2024年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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