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财规〔2024〕15号 2024-11-01 各州市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规范我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结合云南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湿地恢复费由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征收。 二、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按国家规定下限执行: (一)依法占用重要湿地的(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 (二)依法占用重要湿地中的泥炭沼泽湿地的,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 三、征收湿地恢复费使用云南省财政厅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类票据。 四、征收的湿地恢复费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入库科目为“湿地恢复费收入”(1030226)。 五、湿地恢复费按直缴方式收缴,占用单位按征收部门规定的缴费流程,凭征收部门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仅通知功能)将湿地恢复费直接缴入省级国库。 六、占用重要湿地项目未实施且未导致湿地面积减少或者质量下降,需要退付湿地恢复费的,占用单位向湿地恢复费征收部门提出退付申请,征收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申请退付。 七、湿地恢复费纳入省级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湿地恢复或者重建、湿地资源保护管理等。 八、本通知实施期限自2024年12月10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了《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24〕15号),对湿地恢复费有关征收政策进行了规定,并授权省级财政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就具体征收单位、征收标准等事项进行细化。经省财政厅、省林草局认真研究,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印发了《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规〔2024〕15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征收部门。根据财税〔2024〕15号文件第六条及我省实际工作情况,规定我省湿地恢复费统一由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二)明确征收标准。根据财税〔2024〕15号文件第七条,结合实际调查规划设计费用、已有的恢复重建成本案例以及我省湿地生态服务功能价值,并参考周边省份标准,确定以国家规定的下限作为我省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即占用重要湿地的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占用重要湿地中的泥炭沼泽湿地,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 (三)明确票据使用。根据财税〔2024〕15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我省征收湿地恢复费使用云南省财政厅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类票据。 (四)明确入库级次。根据财税〔2024〕15号文件第十二条、《财政部关于修订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24〕48号),规定我省征收的湿地恢复费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入库科目为“1030226湿地恢复费收入”。 (五)明确收缴方式。根据财税〔2024〕15号文件第十三条和我省现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相关规定,规定我省湿地恢复费按直缴方式收缴,占用单位按征收部门规定的缴费流程,凭征收部门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仅通知功能)将湿地恢复费直接缴入省级国库。 (六)明确退付规定。根据财税〔2024〕15号文件第十四条和我省林草部门管理工作实际要求,规定占用重要湿地项目未实施且未导致湿地面积减少或者质量下降,需要退付湿地恢复费的,占用单位向湿地恢复费征收部门提出退付申请,征收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申请退付。 (七)明确使用管理。根据财税〔2024〕15号文件第十五条、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相关规定,规定我省湿地恢复费纳入省级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湿地恢复或者重建、湿地资源保护管理等工作。 (八)明确执行期限。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明确《通知》自2024年12月10日起执行,截止日期为2029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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