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的教育附加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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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0-11
摘要:问:我公司2006年有一笔通过财政局应返未返的教育附加费,现在2008年教育附加费返还下来,我们应该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答:一、贵公司收到通过财政局返还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问:我公司2006年有一笔通过财政局应返未返的教育附加费,现在2008年教育附加费返还下来,我们应该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答:一、贵公司收到通过财政局返还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适用范围,您可根据返回款项的实际用途,将其补助根据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的要求,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与资产相关的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1)取得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购入设备时: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3)在本年转销收益时和计提折旧时: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贷: 递延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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