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征[1995]419号 1995-12-15 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4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普通发票,从1996年1月1日起除按京国税[1995]092号通知规定的统一防伪措施印制外,还在金额栏内继续使用无色荧光油墨套印古币暗徽,暗徽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呈绿色。 二、各区、县批准按照原综合防伪措施印制的普通发票,从1996年4月1日起,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防伪措施印制。 三、请各局抓紧做好普通发票的更换工作,务必在1996年6月30日前完成对企业自印票的审批工作。 四、有关更换发票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12月1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