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条款失效] 财税字[1997]182号 1997-12-23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法规第六条失效。
一、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企业的营业账薄,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是指自1996年7月1日起按资金账簿账面记载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并非指按1996年7月1日以后新增加的资金贴花。 二、铁道部层层下达的基建计划,不属应税合同,不应纳税;铁道部所属各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之间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属于应税合同,应按法规纳税;但企业内部签订的有关铁路生产经营设施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维修的协议或责任书,不在征收范围之内。 三、铁道部所属各企业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调拨单,应按法规贴花;属于企业内部的物资调拨单,不应贴花。 四、凡在铁路内部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其调拨单据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不应贴花。
六、[条款失效]由铁道部全额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暂视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营业账簿不贴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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