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678号(财税金融类195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税函[2020]209号 2020-09-27 冯艺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养殖业税收政策,推动养殖业健康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三农”问题,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在税收政策方面一直给予大力支持。养殖业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是我国经济发展的薄弱领域,我国贫困人口也主要聚集在农村,国家在税收法律法规中安排了一系列长期性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牲畜、家禽的饲养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多项优惠政策。同时,为保护农村环境,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征收环境保护税,对环保投入较为充分、有能力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不征收环境保护税。上述税收政策,有利于促进养殖企业发展壮大,转型升级走生态绿色可持续发展之路。 除上述税费政策外,中央财政高度重视规模养殖、生态养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予以支持。一是实施畜牧良种补贴。在主要草原牧区省份对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肉牛养殖场(小区、户),以及存栏能繁母羊30只以上、牦牛能繁母牛25头以上的养殖户进行适当补助,支持牧区畜牧良种推广。在生猪大县实施生猪良种补贴,对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生猪养殖场(户)进行适当补助,加快生猪品种改良。二是实施蜂业质量提升行动。开展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良种繁育推广、现代化养殖加工技术及设施推广应用、蜂产品质量管控体系建设,推动蜂业全产业链质量提升。三是支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按照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继续支持畜牧大县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实现畜牧大县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治理全覆盖,确保2020年如期完成目标任务。重点支持以农用有机肥和农村能源为重点的第三方处理主体相关设施建设,以及规模养殖场节水养殖工艺和设备改进、粪污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建设等,加快推进畜禽粪污治理。综上,您提出的增加中央财政补贴力度的建议,在现有政策中已有较好体现。 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的长期发展,2020年绝对贫困解决后,贫困仍将主要聚集在农村。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新时代“三农”工作总抓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明确指出:保持脱贫攻坚政策总体稳定。我们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和要求,结合税收立法与税制改革实际情况以及各级财政承受能力,会同相关部门统筹研究相关涉农政策的优化调整,接续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支持农业长期健康发展。同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们将会同税务总局积极研究推进健全地方税体系建设,调整完善地方税税制,培育壮大地方税税源,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20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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