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鲁地税函[1999]326号 1999-12-27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69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二、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对尚未建立代扣代缴关系的证券经营部门,要抓紧明确其扣缴责任和义务,建立代扣代缴关系,保证税收及时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1999]697号 1999-10-25 近据有关部门反映,各地对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普遍偏松,有些地区至今尚未对这一部分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帐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法规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其开立股东帐户的证券公司代扣代缴,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二、[条款废止]1999年底前,各地税务机关应对辖区内证券公司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法规处理;对尚未办理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登记手续的证券公司要限期办理或补办有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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