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所[2000]51号 2000-08-04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21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对县联社当年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不足使用的,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由省信用合作协会汇总报省国税局批准后,其差额部分,可向其直属营业部分摊,并准予税前扣除。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