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执行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外[2000]652号 2000-12-04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执行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9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局在执行中对购买的国产设备是否属于文件规定的投资项目范围判断不准或者存在争议的,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市局,由市局协调有关部门统一研究确定。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批表》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向市局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表》时,各表中的“金额单位”应统一使用“元”。 三、各局应积极宣传有关税收政策,及时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各项规定,抓落实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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