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变更普通发票部分防伪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1]192号 2001-10-26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为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打击、遏制制售假发票问题,省局决定从2002年起变更普通发票部分防伪措施(票样附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2年新版普通发票防伪标志“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采用北大方正系统0号隶书镂空字体、17号底纹的无色墨印制,荧光灯下呈红色反应。 二、发票备注或说明栏中“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中的“河北”二字为仿宋体,其他字体不变。 三、使用干式复写纸印制的发票其存根联背涂方块为无色,采用北大方正底纹5007号印制;当发票开具后,发票联大写金额栏数字在荧光灯下呈红色反应。发票最后一联采用32克票据纸印制。 四、以上防伪措施适用于我省所有普通发票。总局统一规定的防伪措施不变。 五、旧版普通发票于2002年底作废。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0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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