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3〕657号 2003-09-1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销售、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107号)有关规定,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 (一)专用发票发售岗位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日清月结制度,在录入专用发票代码、号码时要严格认真,并与纸质发票进行核对,实物发放岗位及复核管理岗位要将所售专用发票代码、号码的电子信息与纸质发票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准确一致。 (二)专用发票发售岗位销售专用发票时,对纳税人的作废发票应加强审核,如发现纳税人作废发票量大或有异常,应列入监控范围。根据京国税发[2001]107号文件规定,对纳入重点监控范围的企业,实行验旧售新制度,在每次领购新发票前,要求其按照规定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表》,税务机关对表内各项内容进行审核。 (三)各局应针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调服务单位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使其按要求正确操作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减少和避免失误。 二、纳税人购买因税务机关错误录入发票代码或号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错号专用发票”),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上述问题后,必须及时通知纳税人,同时按以下规定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一)纳税人未将错号专用发票信息读入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纳税人应持防伪税控IC卡和纸质专用发票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退回手续,并由税务机关重新发售。 (二)如果纳税人已将错号专用发票信息读入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但并未开具,纳税人应在开票子系统中做“发票退回”处理;有分开票机的纳税人,已将专用发票由主开票机分配给分开票机的,应逐级做“发票退回”操作;由纳税人持防伪税控IC卡和纸质专用发票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退回手续,并由税务机关重新发售。未在开票子系统中做“发票退回”操作的,税务机关不得重新发售,以免开票子系统中出现重复发票信息。 (三)如果纳税人已将错号专用发票信息读入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且已开具,应在开具的当月收回发票联和抵扣联,并将纸质专用发票(全联次)和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中原开票电子信息同时作废;在申报纳税时,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当月全部专用发票存根联,分检出错号专用发票,将正常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过报税子系统进行采集,以避免错号专用发票信息进入报税子系统和稽核子系统。 (四)如果某局发售的错号专用发票是其他局发售的正常号专用发票,应及时将下述情况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错号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及份数、应录入正确的发票代码、号码及份数、销货方已开具的份数、已开具专用发票购、销双方明细情况等;由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将有关情况通知有关分局进行处理。 (五)如果错号专用发票信息进入稽核系统,发售错号专用发票的分局应填报《重大请求审批表》,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由市局上报总局对发票数据库进行修改。 三、纳税人购买由税务机关发售的错号专用发票,已开具给购货方的,购货方一律不准抵扣,应按下述规定处理: (一)购货方取得错号专用发票抵扣联未认证或已认证,但尚未抵扣,应及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销货方,由销货方重新换开。 (二)如果购货方取得错号专用发票抵扣联已认证并已抵扣,购货方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购货方以取得负数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作为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四、从2003年9月开始,市局将对各分局金税工程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错误录入发票代码和号码、漏采存根联、漏采失控发票信息,未及时、准确录入、修改和删除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以及未及时上报金税工程推行信息、金税工程工作总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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