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04]26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及其贯彻实施要求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2-24
摘要:各级公告机关要充分利用《中国税务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和当地主要媒体,按期将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同时必须在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予以公告。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