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05]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1-12
摘要:从2005年1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系统安装前已经为纳税人开具的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及时通知相关纳税人,在做好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回收、预征税款核实的基础上,通过防伪税控系统重新开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5]6号      2005-01-12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系统安装前已经为纳税人开具的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及时通知相关纳税人,在做好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回收、预征税款核实的基础上,通过防伪税控系统重新开具。

  二、关于防伪税控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培训工作省局另文通知。

  三、在防伪税控代开票征收系统未投入运行前,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为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暂按如下流程操作:

  1.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国税发[2004]153号文的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通过征管软件“申报征收→税款预缴→一般预缴”模块录入征收税款,同时在“申报征收→其他申报→税务行政性收费”模块录入征收代开发票工本费。

  2.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税款及专用发票工本费后,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代开专用发票岗位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在核对《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上的金额、税额后,按照《申报单》、完税凭证和专用发票一一对应即“一单一证一票”原则,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为纳税人代开防伪税控专用发票。

  3.税务机关必须在一个窗口设置征收岗位和代开发票岗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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