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5]90号 2005-07-0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因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征管范围、征管方式(主要是个体双定户)不同,现行征管软件难以满足委托代征需要,我省目前暂不统一实行委托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协作配合,根据《省地税局 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国税、地税系统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发[2005]41号)精神,认真组织涉税信息交换。国税机关要将纳税人分户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申报、缴纳、查补信息按月在同级国税、地税机关之间交换。采取网络直联方式的,交换频率可相对提高。 三、各级国、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席会议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要充分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建立健全国、地税信息交换机制,加强税源监控,不断提高税收整体管理能力。各级地税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推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联网稽核工作,努力提高源泉控管水平。 四、各市国税、地税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协商制定具体的信息交换办法,并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七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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