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6]57号 2006-06-01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和省政府授权,经研究决定,现对我省铁矿石资源税税额标准做如下调整: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里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生产的矿产品:凡露天铁矿的,按每吨铁矿石8.4元征收;凡地下铁矿的,按每吨铁矿石6元征收。从2006年6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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