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吉地税发[2007]69号 2007-06-1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12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中“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并报省局备案。”的规定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9月29日起,本法规第一条中“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并报省局备案。”的规定废止。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精神,根据我省目前公车改革的实际情况,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部分废止]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 二、公务用车费用是指单位因公务用车实际发生的燃油费、养路费、保险费、租车库费、维修费、人工费、折旧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向个人支付的公务用车费用,原则上应低于本单位公车改革前一年度车改车辆实际发生的费用。 三、个人从本单位取得的符合前两项规定条件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以下简称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长春、吉林市暂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州)暂定2000元、县(市)暂定15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集团性企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坐落地不在省内同一城市,其总部享受车改补贴的人员确实经常到省内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经营管理业务,且总部车改方案已明确在省内发生的公务用车费用由个人承担的,可适当提高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所属分支机构在省内跨市州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定每人每月30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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