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民发[2007]94号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吉林省国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年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2-10
摘要:按照民政部《福利企业认定办法》和中国残联《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中的规定,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开办条件,用工形式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政策,招用残疾职工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年审时间

  本次年审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7年12月15日前为企业自查时间;

  第二阶段:2007年12月15日至31日前为各县(市)、各市(州)年审时间;

  第三阶段:2008年1月20日前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联合组织人员会同各地相关部门进行抽查。

  五、具体要求

  1、各市(州)和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和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要高度重视,主动协调,积极配合,抽调人员,确保年审工作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要主动配合联合检查,高标准地完成好年审工作。

  2、民政、残联部门对在年审中不符合标准的单位,要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为一个月,对整改期限内整改无效的单位,取消其认定资格,吊销相应证书,并通知税务部门取消其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3、各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比对审验机制,民政、残联部门要在已就业残疾职工的残疾证上要加盖"已就业"印章,禁止弄虚作假,骗取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4、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吉政发[2005]16号),各级民政部门在年审结束后,将福利企业年审合格名单报省民政厅,同时抄送同级国税、地税部门。

  附:吉林省2007年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单位年审合格名单格式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吉林省国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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