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税局转发省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专项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函[2010]74号 2010-05-26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省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专项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地税函[2010]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保证检查工作质量 各稽查部门要充分发挥稽查的职能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将非居民专项检查列入二、三季度稽查工作安排,结合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开具税务证明、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等税收管理情况,认真做好比对分析和疑点筛选,确定检查重点,制定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检查;征收局、市内各分局要与市稽查局加强联系、沟通协调,结合非居民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开展自查工作。市稽查局和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共同做好专项检查的督导工作;各单位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和市稽查局反映,确保高质量地按时完成非居民专项检查任务。 二、加强学习,确保政策把握准确 开展非居民企业纳税情况专项检查,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总局第一次做出的系统性检查部署。从地税部门来看,非居民税收管理起步较晚,根据(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总局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进行了调整,各级地税部门从2009年才开始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实施管理,非居民税收管理对象为外国税收居民(包括企业和个人),税源跨国(境)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会计核算多在境外,税收管理以源泉扣缴为主,管理和检查风险大、要求高。为确保本次检查工作的政策把握准确到位,各单位要组织对非居民税收政策进行学习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2008年以来总局下发的非居民税收政策的学习(详见附件)。各单位在学习和检查中如遇税收政策问题,可及时与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联系。 三、以查促管,提高非居民税收管理水平 各单位要以此次非居民专项税收检查为契机,转变思想,切实提高非居民税收管理水平。一是要尽快摆脱局限于外资企业开展国际税收管理的习惯思维和做法,把国际税收工作视野扩展到各类国际税源的管理上来,将跨境交易、跨境投资、跨境支付等行为较多的居民企业,尤其是企业所得税归地税管理的大企业(包括上市公司)的对外支付行为产生的非居民税源作为监管重点;二是要认真落实总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对外支付开具税务证明等税收政策,做好资料的登记、备案、台帐登记等工作,将非居民税收及时纳入有效的税收监控;三是要加强部门协作,畅通外部信息采集渠道,拓展非居民信息获取范围,掌握非居民税源底数。 四、认真总结,及时报送工作总结 各单位要按照省局《通知》要求的内容,将检查情况进行认真的总结,形成非居民税收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征收局、市内各分局于6月30日前将自查总结报告连同省局《通知》要求的有关报表报市局;其他单位于9月30日前将检查总结报告及有关报表报市稽查局,市稽查局进行整理、汇总于10月15日前报省局、市局。 附件: 2008年以来总局下发的主要非居民税收政策目录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9]50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32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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