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0]62号 2000-2-29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我省金融行业的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堵塞征管漏洞,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金融行业发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证券公司),在取得利息收入、结算收入、手续费收入、出租设备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经营证券收入及其他应征营业税的收入时,应统一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二、经营金融业务的各有关机构,所需的发票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监制。需全省统一发票式样的机构,应于2000年5月15日前向省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其他有关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各机构已印制未用完的票据,经地级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使用至2000年9月30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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