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纳税计算案例
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同一税率地区的
由总机构每月或每季按照以前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三因素,将50%部分的税款,在各分支机构间进行分摊,分摊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三因素所占权重依次为0.35、0.35、0.3。
例:总机构计算2008年三季度应纳税额为100万元,其总机构有六个跨省市设立的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2007年度(基期年度)三项指标如下表,单位为万元。
则预缴税额如下表,单位为万元。
分支机构一分配比例16.67%=(100/600)*0.35+(100/600)*0.35+(100/600)*0.3
分支机构一分配税额8.335万元=50*16.67%
2.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
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级分支机构以下分支机构如果税率与二级分支机构不一致的,以二级机构适用税率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例:总机构计算2008年三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其总机构有六个跨省市设立的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2007年度(基期年度)三项指标及适用税率如下表,单位为万元。
则就地预缴税额如下表,单位为万元。
首先计算25%税率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200/600)*0.35+(200/600)*0.35+(200/600)*0.3=33.33万元
应纳税额为:33.33*25%=8.33万元
总机构就地预缴:8.33万元*25%=2.08万元
总机构缴入中央金库8.33万元*25%=2.08万元
分支机构一、二就地预缴 8.33万元*50%*{(100/200)*0.35+(100/200)*0.35+(100/200)*0.3}=2.08万元
分支机构三、四:
计算15%税率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200/600)*0.35+(200/600)*0.35+(200/600)*0.3=33.33万元
应纳税额为:33.33*15%=5万元
总机构就地预缴:5万元*25%=1.25万元
总机构缴入中央金库5万元*25%=1.25万元
分支机构三、四就地预缴 5万元*50%*{(100/200)*0.35+(100/200)*0.35+(100/200)*0.3}=1.25万元
同样方法计算出分支机构五、六的分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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