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联企业[2010]46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9-10
摘要:巴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等77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见附件1),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0]462号        2010-09-10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要求,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巴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等77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见附件1),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辽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名单见附件2),取消其免税资格。取消免税资格的担保机构,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不再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积极引导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服务力度。要结合政策执行,对担保机构实施动态监管,对纳入免税政策支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违规行为,要如实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免税资格。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税 屋附件:

  1.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2.取消前期免征营业税资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9月1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