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合国税发[2010]30号 2010-03-19 税屋提示——依据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1月19日起,本法规第二、三条废止。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10〕55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同意,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自2010年4月份征期起,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5日内,由市局负责在CTAIS中将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筛选出来,各单位税收管理员根据名单在认定办法规定期限内通知纳税人申请进行资格认定,由集中审批小组根据市局集中审批流程进行认定。 应认定一般纳税人名单下载地址:FTP:处室下载/流转税处/应认定一般纳税人名单/。 二、[条款废止]根据新认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按照新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资格认定时要进行实地查验,制作查验报告。 三、[条款废止]除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外,其他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不再实行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在总局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未下发前,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仍按总局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有关规定执行。 此前市局下发的相关规定凡与认定办法和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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