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地税局发票保证金及保证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地税[2009]51号 2009-04-08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发票保证金及保证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地税局反馈。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发票保证金及保证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发票保证金及保证人管理,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税收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来我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凡经营期限在一年以下或经营期限在一年以上但在经营地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视为临时经营活动。 第三条 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来我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除外,以下省略)时,应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提供保证人或缴纳发票保证金,方可领购发票。 第四条 保证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保证人必须提供其所拥有的不低于10000元并未作任何抵押和担保的财产证明。保证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必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复印件和开户银行帐号,是公民的必须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第五条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应载明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及其它事项,经纳税人、保证人和地税机关三方签字后方为有效。提供担保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来我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申请领购发票时,不能提供保证人的,应缴纳发票保证金。发票保证金收取的参照标准为每份发票50元或按票面限额之和的5%收取(最高不超过10000元)。 第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收取发票保证金时,必须向缴纳保证金的纳税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并按月填制《税务代保管资金分户统计表》。收取的发票保证金应当于次日前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并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资金的收纳和支付,除缴入国库、退还纳税人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规定审核纳税人签订的担保书和保证人按本办法第四条提供的相关材料,核定并收取发票保证金,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发票保证金。 第九条 纳税人应持机构所在地已办的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和劳务合同或协议书,向我市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第十条 对符合提供保证人条件或已按规定缴纳发票保证金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规定予以办理领购发票的相关手续。 (一)辅导纳税人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并在表上签署意见,核准其领购发票的种类、金额版别、购票数量和领购方式。领购方式应核定为缴旧供新。购票数量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 (二)发给纳税人纸质订本式和存折式《普通发票领购簿》,并辅导纳税人填写《发票领用存申请审批表》,在征管软件发票管理模块中作相应的操作处理。 (三)告知纳税人持已由主管地税机关签署意见的《发票领用存申请审批表》和存折式《普通发票领购簿》到地税办税服务厅领购发票,按期申报缴纳税费基金。 第十一条 在《外经证》核准的经营期限内(不超过180天),纳税人应于每月月后15日内填写《综合纳税申报表》,到地税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应缴的税费基金。同时,持已填写的《发票领用存申请审批表》和发票存根及未用完的空白发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查验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经营的,应在《外经证》核准的经营期满前15日内持新核发的《外经证》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的续期手续。 第十三条 在《外经证》核准的经营期满后15日内,纳税人应持已填写的《发票领用存申请审批表》和发票存根及未用完的空白发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以及报验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纳税人逾期申报缴纳应缴的税费基金并查验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对其逾期申报行为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纳税人申请退还发票保证金应填写《退还发票保证金申请审批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审批手续。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退还发票保证金申请审批表》,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按规定缴销发票的,在《退还发票保证金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同时,填制《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通知纳税人到市地税局计划财务科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市地税局计划财务科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退还保证金手续。 第十六条 对按期缴销发票未申请退还发票保证金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公告通知要求其3个月内申请退还保证金。公告期满后,纳税人仍未申请退还保证金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将《税务代保管资金分户统计表》报市地税局计划财务科。市地税局计划财务科应在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中分纳税人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待纳税人申请退还时,从该账户办理退款。 第十七条 提供保证人的纳税人必须在担保期满前30日内(《外经证》核准的经营期满后15日内)办理发票缴销手续。按期缴销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 第十八条 对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告知保证人。逾期不改正的,应对其未按期缴销发票的行为予以处罚,以其缴纳的发票保证金抵缴罚款或由保证人承担罚款。 第十九条 以纳税人缴纳的发票保证金抵缴罚款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规定填制《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到市地税局计划财务科办理退还发票保证金手续的同时办理罚款入库手续。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地税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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