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现在接到了法国一张发票,是总裁参加法国某书友会的会员资格会费。书友活动在法国并且会员所使用的网站也是在法国。使用者在中国境内登陆外国网站参加活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是否应该代缴预提所得税?如果不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我公司需要出示何种材料才能说明?现在类似的业务有很多,网站在境外,由境外机构提供境外网站和数据库,然后由境内会员付款后得到账号和密码登陆后进行查询和操作,是否一定需要对方提供自己网站的有关注册和服务器的租用证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中国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 从形式上看,境外非居民企业提供数据查询服务,性质属于境外劳务,但是,该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数据查询服务是否包含一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性质?该非居民企业是否有应收应征预提所得税项目而故意少收或不收,而将费用加入在境外劳务中一并收取?这就需要地方税务主管机构对此项业务及其所得计算进行真实性和合理性审查。因此,对问题所述情况,应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具体判定,有何争议可向上一级机关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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