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教育附加 你单位少申报缴纳以上述营业税为计征依据的地方教育附加。根据《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8号)第二条及第五条之规定,少缴2013年地方教育附加7125元。具体如下: 1.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1月地方教育附加4944.88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294.83元(2013年2月4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652.14元、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7416.02元含2013年1月地方教育附加642.69元),少缴2013年1月地方教育附加3650.05元。 2.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2月地方教育附加5555.08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5555.08元(2013年3月7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502.2元、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7416.02元含2013年2月地方教育附加3094.8元、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3100元含2013年2月地方教育附加1958.08元)。 3.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3月地方教育附加3678.53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3678.53元(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7416.02元含2013年1月地方教育附加642.69元、2013年2月地方教育附加3094.8元、2013年3月教育费附加3678.53元)。 4.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4月地方教育附加13744.93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3744.93元(2013年5月8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600元、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3100元含2013年4月地方教育附加9943.88元、2013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470.85元含2013年4月地方教育附加820.55元、2014年1月8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899.54元含2013年4月地方教育附加1380.5元)。 5.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3094.95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180元,少缴2013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1914.95元。 6.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6月地方教育附加2878.04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2878.04元(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3100元、7月8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680元,合计14780元含2013年2月地方教育附加1958.08元、2013年4月地方教育附加9943.88元、2013年6月地方教育附加2878.04元)。 7.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7月地方教育附加2623.08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363.08元,少缴2013年7月地方教育附加1260元。 8.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8月地方教育附加1466.74元,已申报缴纳。 9.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9月地方教育附加650.3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650.3元(2013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470.85元含2013年4月地方教育附加820.55元、2013年9月地方教育附加650.3元)。 10.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10月地方教育附加1873.47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573.47元,少缴2013年10月地方教育附加300元。 11.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11月地方教育附加2991.22元,已申报缴纳。 12.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3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519.04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519.04元(2014年1月8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899.54元含2013年4月地方教育附加1380.5元、2013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519.04元)。 印花税 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预收房款收入44020251元,全年营业账簿7本,“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车辆保险费97773.7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第25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及《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2142.9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18447.6元,少缴2013年印花税3695.3 元。同时由于逾期缴纳印花税应单独加收滞纳金533.8元。具体如下: 1. 经查你单位2013年度有营业账簿7本,应申报缴纳印花税(其他营业账簿)35元,未申报缴纳。 你单位2013年1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4944884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2472.5 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143.1元(2013年1月已申报缴纳印花税326.1元、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3708元含2013年1月印花税1817元),少缴2013年1月印花税329.4元。同时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税款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3年2月23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3年4月15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52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47.2元。 你单位2013年1月“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车辆保险费7743.4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7.7元,未申报缴纳。 2. 你单位2013年2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5555075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2777.5 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777.5元(2013年3月7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51.1元、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3708元含2013年2月印花税51.7元、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6550元含2013年2月印花税2474.7元)。同时2013年4月15日、6月24日缴纳的税款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应单独加收滞纳金合计125.8元。具体如下: (1)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3708元含2013年2月印花税51.7元,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3年3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3年4月15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31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0.8元。 (2)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6550元含2013年2月印花税2474.7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3年3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3年6月24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101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125元。 3.你单位2013年3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3678530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1839.3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1839.3元(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3708元含2013年1月印花税1817元、2013年2月印花税51.7元、2013年3月印花税1839.3元)。 你单位2013年3月“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车辆保险费4174.7元,少缴2013年3月纳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4.2元。 4.你单位2013年4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3744928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6872.5 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6872.5元(2013年5月8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800元、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6550元含2013年4月印花税3476.3元、2013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735.40 元含2013年4月印花税410.3 元、2013年1月8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445.4元含2013年4月印花税2185.9元),同时2013年6月24日、10月14日、2014年1月8日缴纳的税款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应单独加收滞纳金合计360.8元。具体如下: (1)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6550元含2013年4月印花税3476.3元,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3年5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3年6月24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40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69.5元。 (2)2013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735.40 元含2013年4月印花税410.3 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3年5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3年10月14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152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31.2元。 (3)2013年1月8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445.4元含2013年4月印花税2185.9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3年5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4年1月8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238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260.1元。 5. 你单位2013年5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3094946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1547.5 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590元,少缴2013年5月印花税957.5 元。 6.你单位2013年6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2878041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1439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1439元(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6550元、7月8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840元,合计7390元含2013年2月印花税2474.7元、2013年4月印花税3476.3元、2013年6月印花税1439元)。 7.你单位2013年7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2623080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1311.5 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681.5元,少缴2013年7月印花税630元。 你单位2013年7月“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车辆保险费23363.73元,少缴2013年7月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23.4元。 8.你单位2013年8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466737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733.4 元,已申报缴纳。 你单位2013年8月“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车辆保险费25406.93元,少缴2013年8月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25.4元。 9.你单位2013年9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650295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325.1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325.1元(2013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735.4元含2013年4月印花税410.3 元、2013年9月印花税325.1元)。 你单位2013年9月“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车辆保险费18890.1元,少缴纳2013年9月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18.9元。 10.你单位2013年10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873474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936.7 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786.7元,少缴2013年10月印花税150元。 11.你单位2013年11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2991220元,少缴2013年11月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1495.6 元。 你单位2013年11月“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车辆保险费4471.1元,少缴2013年11月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4.5元。 12.你单位2013年12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519041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259.5 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59.5元(2014年1月8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445.4元含2013年4月印花税2185.9 元、2013年12月印花税259.5元)。 你单位2013年12月“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车辆保险费13723.83元,少缴2013年12月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13.7元。 土地增值税 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预收房款收入4402025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95]6号)第十六条及《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6]37号)第九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880405.02 元,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737905.44 元,少缴纳2013年土地增值税142499.58 元。同时由于逾期缴纳土地增值税应单独加收滞纳金11781.65 元。具体如下: 1.你单位2013年1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4944884元,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98897.68元,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25897.02元(2013年2月4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3042.78 元、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48320.48 元含2013年1月土地增值税12854.24 元),少缴2013年1月土地增值税73000.66元。同时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税款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3年2月23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3年4月15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52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334.21 元。 2.你单位2013年2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5555075元,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11101.5元,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11101.5元(2013年3月7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0044.08元、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48320.48元含2013年2月土地增值税61895.64 元、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262000元含2013年2月土地增值税39161.78 元)。同时2013年4月15日、6月24日缴纳的税款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应单独加收滞纳金合计2937.05元,具体如下: (1)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48320.48元含2013年2月土地增值税61895.64 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3年3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3年4月15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31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959.38 元。 (2)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262000元含2013年2月土地增值税39161.78 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3年3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3年6月24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101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1977.67 元。 3.你单位2013年3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3678530元,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73570.6元,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73570.6元(2013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148320.48元含2013年1月土地增值税12854.24元、2013年2月土地增值税61895.64 元、2013年3月土地增值税73570.6元)。 4.你单位2013年4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3744928元,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274898.56 元,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274898.56元(2013年5月8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32000元、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262000元含2013年4月土地增值税198877.4元、2013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29417.06 元含2013年4月土地增值税16411.16 元、2014年1月8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37990.82 元含2013年4月土地增值税27610元)。同时2013年6月24日、10月14日、2014年1月8日缴纳的税款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应单独加收滞纳金合计8510.39元,具体如下: (1)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262000元含2013年4月土地增值税198877.4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3年5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3年6月24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40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3977.55 元。 (2)2013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29417.06 元含2013年4月土地增值税16411.16 元,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3年5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3年10月14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152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1247.25 元。 (3)2014年1月8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37990.82 元含2013年4月土地增值税27610元属于滞纳税款,应从滞纳税款之日(2013年5月16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2014年1月8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天数共计238天,应单独加收滞纳金3285.59 元。 5.你单位2013年5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3094946元,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61898.92 元,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23600元,少缴2013年5月土地增值税38298.92 元。 6.你单位2013年6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2878041元,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57560.82 元,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57560.82元(2013年6月24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262000元、7月8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33600元,合计295600元含2013年2月土地增值税39161.78 元、2013年4月土地增值税198877.4元、2013年6月土地增值税57560.82元)。 7.你单位2013年7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2623080元,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52461.6元,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27261.6元,少缴2013年7月土地增值税25200元。 8.你单位2013年8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466737元,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29334.74 元,已申报缴纳。 9.你单位2013年9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650295元,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3005.9元,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3005.9元(2013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29417.06元含2013年4月土地增值税16411.16 元、2013年9月土地增值税13005.9元)。 10.你单位2013年10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873474元,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37469.48 元,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31469.48 元,少缴2013年10月土地增值税6000元。 11.你单位2013年11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2991220元,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59824.4元,已申报缴纳。 12.你单位2013年12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519041元,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0380.82元,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0380.82元(2014年1月8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37990.82元含2013年4月土地增值税27610元、2013年12月土地增值税10380.82元)。 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预收房款收入4402025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秦地税发﹝2009﹞70号)及《山海关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山地税发﹝2010﹞6号)之规定,对你单位企业所得税采取通过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额的征收方式,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100506.28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847410.1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53096.18元。 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2013年度发放工资支出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款、第十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法》(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七款之规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9534.03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215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319.03元。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营业税 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预收房款收入2901761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450880.55 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457930.5 元,少缴纳2014年营业税992950.05 元。具体如下: 1.你单位2014年1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2601755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30087.75 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127673.70 元,少缴2014年1月营业税2414.05 元。 2.你单位2014年2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989425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99471.25 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98317.25元,少缴2014年2月营业税1154元。 3.你单位2014年3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0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0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38568.05 元(2014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38568.05元为2014年5月营业税)。 4.你单位2014年4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600000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30000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30000元(2014年5月15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37500元含2014年4月营业税30000 元、2014年5月营业税7500元)。 5.你单位2014年5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4517830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225891.5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85068.05元(2014年6月12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39000元、2014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38568.05 元为2014年5月营业税、2014年5月15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37500元含2014年5月营业税7500元),少缴2014年5月营业税140823.45元。 6.你单位2014年6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6966072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348303.6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37695.1元,少缴2014年6月营业税310608.5元。 7.你单位2014年7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3632310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81615.5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38498.00 元,少缴2014年7月营业税143117.5元。 8.你单位2014年8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209182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60459.1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23176.6元,少缴2014年8月营业税37282.5元。 9.你单位2014年9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42000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2100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2100元(2014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9000元含2014年9月营业税2100元、2014年10月营业税6900元)。 10.你单位2014年10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2708036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35401.8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15401.8元(2014年11月4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8501.8元、2014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9000元含2014年10月营业税6900 元),少缴2014年10月营业税120000元。 11.你单位2014年11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328951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66447.55 元,未申报缴纳。 12.你单位2014年12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3422050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71102.5元,未申报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单位少申报缴纳以上述营业税为计税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及《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4]5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少缴2014年城市维护建设税69506.5元。具体如下: 1.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9106.14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8937.16元,少缴2012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68.98元。 2.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6962.98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882.21元,少缴2014年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0.77元。 3.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0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699.76 元(2014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699.76元为2014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 4.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100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100元(2014年5月15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625元含2014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100元、2014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25元)。 5.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5812.41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954.76元(2014年6月12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730元、2014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699.76元为2014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014年5月15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625元含2014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25元),少缴2014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9857.65元。 6.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4381.25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638.66 元,少缴2014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1742.59元。 7.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2713.08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694.86 元,少缴2014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0018.22元。 8.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232.14 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622.36 元,少缴2014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609.78元。 9.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47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47 元(2014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30元含2014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47元、2014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83元)。 10.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9478.13元,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78.13元(2014年11月4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95.13 元、2014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30元含2014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83元),少缴2014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400元。 11.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651.33元,未申报缴纳。 12.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1977.18元,未申报缴纳。 教育费附加 你单位少申报缴纳以上述营业税为计征依据的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少缴2014年教育费附加29788.51元。具体如下: 1.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1月教育费附加3902.63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3830.21 元,少缴2014年1月教育费附加72.42 元。 2.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2月教育费附加2984.14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2949.52 元,少缴2014年2月教育费附加34.62 元。 3.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3月教育费附加0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157.04元(2014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157.04元为2014年5月教育费附加)。 4.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4月教育费附加900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900元(2014年5月15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125元含2014年4月教育费附加900元、2014年5月教育费附加225元)。 5.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5月教育费附加6776.75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2552.04元(2014年6月12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170元、2014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157.04元为2014年5月教育费附加、2014年5月15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125元含2014年5月教育费附加225元),少缴2014年5月教育费附加4224.71元。 6.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6月教育费附加10449.11 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130.85元,少缴2014年6月教育费附加9318.26元。 7.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7月教育费附加5448.47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154.94 元,少缴2014年7月教育费附加4293.53 元。 8.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8月教育费附加1813.77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695.3元,少缴2014年8月教育费附加1118.47元。 9.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9月教育费附加2100×3%=63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63 元(2014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270元含2014年9月教育费附加63元、2014年10月教育费附加207元)。 10.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10月教育费附加4062.05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462.05元(2014年11月4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255.05元、2014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270元含2014年10月教育费附加207元),少缴2014年10月教育费附加3600元。 11.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11月教育费附加1993.43元,未申报缴纳。 12.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12月教育费附加5133.07元,未申报缴纳。 地方教育附加 你单位少申报缴纳以上述营业税为计征依据的地方教育附加。根据《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8号)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少缴2014年地方教育附加19859元。具体如下: 1.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1月地方教育附加2601.76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2553.47元,少缴2014年1月地方教育附加48.28元。 2.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2月地方教育附加1989.43 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966.35 元,少缴2014年2月地方教育附加23.08元。 3.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3月地方教育附加0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771.36元(2014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771.36元为2014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 4.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4月地方教育附加600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600元(2014年5月15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750元含2014年4月地方教育附加600元、2014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150元)。 5.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4517.83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701.36元(2014年6月12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780元、2014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771.36元为2014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2014年5月15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750元含2014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150元),少缴2014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2816.47元。 6.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6月地方教育附加6966.07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753.9元,少缴2014年6月地方教育附加6212.17元。 7.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7月地方教育附加3632.31元,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769.96元,少缴2014年7月地方教育附加2862.35 元。 8.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8月地方教育附加1209.18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463.53元,少缴2014年8月地方教育附加745.65元。 9.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9月地方教育附加42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42 元(2014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80元含2014年9月地方教育附加42元、2014年10月教育费附加138元)。 10.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10月地方教育附加2708.04元,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308.04元(2014年11月4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70.04元、2014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80元含2014年10月地方教育附加138元),少缴2014年10月地方教育附加2400元。 11.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11月地方教育附加1328.95元,未申报缴纳。 12.你单位应申报缴纳2014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3422.05元,未申报缴纳。 印花税 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预收房款29017611元,全年营业账簿7本,“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车辆保险费38120.1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第25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及《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4581.9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4579.4元,少申报缴纳2014年印花税10002.5元。具体如下: 1.经查你单位2014年度有营业账簿7本,应申报缴纳印花税35元,未申报缴纳。 你单位2014年1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2601755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1300.9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1276.7元,少缴2014年1月印花税24.2元。 2.你单位2014年2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989425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994.7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983.2元,少缴2014年2月印花税11.5元。 3.你单位2014年3月取得预收房款0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0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385.7元(2014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385.7元为2014年5月印花税)。 4.你单位2014年4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600000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300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300元(2014年5月15日已缴印花税375元含2014年4月印花税300元、2014年5月印花税75元)。 5.你单位2014年5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4517830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2258.9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850.7元(2014年6月12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390元、2014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385.7元为2014年5月印花税、2014年5月15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375元含2014年5月印花税75元),少缴2014年5月印花税1408.2元。 6.你单位2014年6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6966072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3483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377元,少缴2014年6月印花税3106元。 7.你单位2014年7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3632310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1816.2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385元,少缴2014年7月印花税1431.2元。 你单位2014年7月“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车辆保险费2295.28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2.3元,未申报缴纳。 8.你单位2014年8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209182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604.6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31.8元,少缴2014年8月印花税372.8元。 9.你单位2014年9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42000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21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1元(2014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90元含2014年9月印花税21元、2014年10月印花税69元)。 10.你单位2014年10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2708036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1354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154元(2014年11月4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85元、2014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90元含2014年10月印花税69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1200元。 11.你单位2014年11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328951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664.5元,未申报缴纳。 你单位2014年11月“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车辆保险费791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0.8元,未申报缴纳。 12.你单位2014年12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3422050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1711元,未申报缴纳。 你单位2014年12月“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车辆保险费35033.84元,应申报缴纳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35元,未申报缴纳。 土地增值税 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预收房款收入2901761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95]6号)第十六条及《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6]37号)第九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580352.22 元,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83172.20 元,少缴纳2014年土地增值税397180.02 元。具体如下: 1.你单位2014年1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2601755元,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52035.1元,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51069.48元,少缴2014年1月土地增值税965.62 元。 2.你单位2014年2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989425元,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39788.50 元,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39326.90 元,少缴2014年2月土地增值税461.6元。 3.你单位2014年3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0元,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0元,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5427.22 元(2014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5427.22元为2014年5月土地增值税)。 4.你单位2014年4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600000元,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2000元,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2000元(2014年5月15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5000元含2014年4月土地增值税12000 元、2014年5月土地增值税3000元)。 5.你单位2014年5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4517830元,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90356.6元,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34027.22元(2014年6月12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5600元、2014年4月15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5427.22 元为2014年5月土地增值税、2014年5月15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5000元含2014年5月土地增值税3000元),少缴2014年土地增值税56329.38元。 6.你单位2014年6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6966072元,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39321.44 元,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5078.04 元,少缴2014年6月土地增值税124243.4 元。 7.你单位2014年7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3632310元,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72646.2元,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15399.20 元,少缴2014年7月土地增值税57247元。 8.你单位2014年8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209182元,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24183.64 元,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9270.64 元,少缴2014年8月土地增值税14913元。 9.你单位2014年9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42000元,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840元,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840元(2014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3600元含2014年9月土地增值税840元、2014年10月土地增值税2760元)。 10.你单位2014年10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2708036元,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54160.72 元,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6160.72元(2014年11月4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3400.72 元、2014年10月14日已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3600元含2014年10月土地增值税2760元),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48000元。 11.你单位2014年11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1328951元,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26579.02元,未申报缴纳。 12.你单位2014年12月取得预收房款收入3422050元,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68441元,未申报缴纳。 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预收房款收入2901761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秦地税发[2009]70号)及《山海关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山地税发[2010]6号)之规定,对你单位企业所得税采取通过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额的征收方式,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725440.28元,未申报缴纳。 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2014年度发放工资支出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款、第十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法》(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七款之规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88.57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70元,少代扣代缴2014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318.57元。城镇土地使用税 你单位2014年实际使用土地面积51982.49平米,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款,《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11号)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条、第八条,《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冀财税[2014]16号)之规定,少申报缴纳2014年城镇土地使用税41785.76元。具体如下: 1.帝景湾一期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51982.49平米,商品房可售总建筑面积89858.12平米,截止2014年3月31日已销售商品房建筑面积81866.09平米,未销售商品房建筑面积7992.03平米,应申报缴纳2014年1月至3月城镇土地使用税13870.05元,未申报缴纳。 2.帝景湾一期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51982.49平米,商品房可售总建筑面积89858.12平米,截止2014年6月30日已销售商品房建筑面积82661.20 平米,未销售商品房建筑面积7196.92平米,应申报缴纳2014年4月至6月城镇土地使用税12490.15元,未申报缴纳。 3.帝景湾一期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51982.49平米,商品房可售总建筑面积89858.12平米,截止2014年9月30日已销售商品房建筑面积84744.66平米,未销售商品房建筑面积5113.46平米,应申报缴纳2014年7月至9月城镇土地使用税8874.34元,未申报缴纳。 4.帝景湾一期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51982.49平米,商品房可售总建筑面积89858.12平米,截止2014年12月31日已销售商品房建筑面积86083.26平米,未销售商品房建筑面积3774.86平米,应申报缴纳2014年10月至12月城镇土地使用税6551.22元,未申报缴纳。 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存在未按规定保管账簿问题,具体如下: 经检查核实,你单位因内部管理混乱,2011年至2014年度相关账簿及凭证丢失,导致成本无法真实准确核算,属于未按规定保管账簿或记账凭证行为。 二、处罚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2012年度营业税1138089.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9666.24元、印花税13999.3元, 2013年度营业税356248.9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937.42元、印花税3695.3元,2014年度营业税992950.0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9506.5元、印花税10002.5元、城镇土地使用税41785.76元的行为,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之规定,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1365440.66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之规定,对你单位少代扣代缴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893438.73元、2013年度个人所得税9319.03元、2014年度个人所得税318.57元的行为,处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数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451538.17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之规定,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处1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826978.83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入库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公章) 二0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