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应提供资料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2012-08-30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办税效率,确保契税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市政府的相关规定,现就个人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应提供的资料公告如下。 一、普通住房优惠税率政策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享受1.5%或者1%契税优惠税率政策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购房合同。 (三)房地产权证(仅购买存量房的个人提供)。 (四)《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享受契税减免申报表》。 二、涉农购房免税政策 我市农村居民或者“农转城”居民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享受免征契税政策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购房合同。 (三)房地产权证(仅购买存量房的个人提供)。 (四)证明农村户籍身份的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农转城”证明。 (五)《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享受契税减免申报表》。 三、房地产被征用或拆迁后还(购)房减税政策 房地产被征用或拆迁后,承受还房(或重新购房)享受抵减契税计税依据政策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个人与政府房地产征收部门、拆迁单位等签订的补偿协议。 (三)购房合同(仅重新购房的个人提供)。 以上规定自二〇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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