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认为直接收款方式就是“钱货两清”,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先发货后收钱就是赊销方式,包括很多税务人员也是这么认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其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可见,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与赊销方式、预收款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截然不同的。不搞清楚两者的区别很有可能造成纳税风险。很多税务人员一看到企业发了货没纳税就让企业补税甚至罚款。那都是对几个销售方式的区别没有认知造成的。 那么究竟什么是直接收款方式?什么是赊销方式?什么是预收款方式?它们之间又有什么区别?以下是我对几个销售方式的区别的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是否是“钱货两清”?直接收款方式是“钱货两清”没错,但不是我们认为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钱货两清”的正确解释应当是,交易双方,一方取得货款或者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同时一方取得交易的货物或者提货凭据。所以,“钱货两清”可以是先收钱后发货,也可以是先发货后收钱。 一、先发货的直接收款方式与赊销方方式销售货物 区别: §会计上只作“发出商品”等而不做“收入”。 §如:双方约定先发货,验货后确认是否购货付款。 为了助于大家理解,特举一例进说补充说明。例:A公司(一般纳税人)急需购买一种材料,在网上搜索时发现B(一般纳税人)公司网站上的M产品与自己所需的材料非常相似并与B公司取得联系,经双方沟通后约定,A公司先把货款15万元转入“支付宝”,B公司待A公司将货款转入“支付宝”后给A公司发货,并约定,发货后7天内A公司发现M产品不符合要求可以退回,7天内没有问题确认付款,如7天后A公司未主动确认,支付宝将自动付款,视同确认。 上例中,B公司在发发货物时还不知A是否确认购货,所以不能确认“收入”。只有等A公司收到货并确认付款时才能确认收入的实现。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是很严谨的,必须同时满足规定的五个条件才可以。 2、赊销方式销售货物: §会计上在发出货物时应作“收入”处理。 §赊销与分期收款的主要目的是用于缓解付款方的资金压力。 §如:双方约定在发货后几天内付款。 二、先收款的直接收款方式与预收款方式 区别: §会计上在收款时即作“收入”处理。 §如:电器商场先收款后送货。 2、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会计上在收款时记“预收账款”不作“收入” §如:订货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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