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调整歙县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政三字[1996]264号 1996-07-18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歙县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的报告》(黄地税一字[1996]103号)收悉。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歙县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每平方米分别调整为;一等土地1.00元;二等土0.80元;三等土地0.60元。调整的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批复。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