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海南省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2012-9-2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保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全省地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坚持有错必纠,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中,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条 全省地税系统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均应设立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组成。 复议委员会下设复议办公室(简称“办公室”),负责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 第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案情复杂的,由办公室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体审理后,作出复议决定。 第二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提出。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复议的,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复; (三)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 (五)承受已终止的法人、其他组织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六)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委托代理文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复议期限申请复议的,须提交有效的证据。 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核对章,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 对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书及其他材料,复议机关出具行政复议申请回执。回执第一联存底,第二联交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人以口头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记载申请人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复议的日期等内容,并向申请人宣读核实,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后予以确认,同时按照书面申请所需证据材料予以提供。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书及其他材料缺少本规程第七条和第九条所述内容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自收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十一条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章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收文后,行政复议机关确定案件的承办人、协办人,一个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三条 承办人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3日内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审查意见,报办公室同意后,呈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同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制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制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连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口头申请确认书)及有关材料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的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第四章 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行政复议案件的影响程度,将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分为一般性案件和重大案件。一般性案件由办公室负责审理,重大案件提交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一般性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根据案件涉及的业务,在受理案件后征求委员意见,委员书面回复意见一致,由办公室根据审理意见制作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报请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审批。 委员书面回复意见不一致,则转入重大案件审理程序,提交复议委员会审理。 第十七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由办公室提请,经过复议委员会主任批准,提交复议委员会审理: (一)全省(市县区)范围内影响重大,省(市县区)局领导作出批示的案件; (二)委员对复议案件的事实认定、处理意见、处理依据不一致,需要统一意见的案件; (三)其他需要复议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审理委员会议由主任或授权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半数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行政复议审理委员会的委员,应由本人或经本人授权的部门其他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符合重大案件提请条件的,由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案件提请书》,连同《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送交复议委员会主任,由主任批准上会并确定上会日期。 第二十条 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通知、《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等送交各委员。 第二十一条 复议委员会审议复议案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案件; (二)办公室汇报案件初审情况; (三)委员发表审议意见并陈述理由; (四)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在充分听取委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向复议委员会汇报初审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证据;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四)案件争议焦点; (五)案件初审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复议委员会审议完成的案件,应当制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纪要》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笔录》,讨论笔录由各委员签字。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根据《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纪要》,以复议机关名义制作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报主任签发。 第五章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和调解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八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和解,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和解协议或调解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根据行政复议的具体情况向当事人双方提出调解建议。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在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和解协议时一并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机关审核同意后下达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被申请人应当由该案件的分管局领导或者经过局长特别授权的工作人员参加。申请人或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笔录,经当事人双方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调解笔录及时作出行政复议调解书。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无法达成调解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和解协议未被复议机关审核同意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案件以和解和调解方式结案,该和解协议和调解书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有所变更的,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不再予以执行。 第六章 行政复议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存在正在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外的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或者需要督促被申请人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行为或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报告行政复议机关。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存在普遍性问题,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完善立法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30日内,承办人将案卷材料收集整理,每年12月31日将案卷统一移交保密室存档。 第三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每年的12月10前将本年度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统计表和分析报告及时向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报送和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3日”、“5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程起草说明 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对妥善解决税务行政争议,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各级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进一步明确了税务系统行政复议制度。为了更好的开展我省地税行政复议工作,畅通复议渠道,我处草拟了《海南省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程》。 一、制定目的 从近几年的行政复议工作的数据分析,我省地税系统的行政复议争议呈现增长的趋势,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税务工作矛盾,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特制定我省地税系统的行政复议工作规程,使复议工作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二、制定依据 行政复议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特别是税务系统的行政复议工作起步较早。目前,现行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这四部法律法规规章是指导我们行政复议工作的主要依据,在此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程》。 三、起草过程 在局领导高度重视下,我处从年初开始着手《海南省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起草工作,经过处里多次讨论,形成了规程的初稿;在七月份召开的全省税政法规工作会议上,广泛征求了各市县(区)地税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相关业务处室的意见后,在吸纳意见和反复修改,反复讨论后,已提请局务会审议通过。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行政复议的管辖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对于地税部门的行政复议,原则上属于双重管辖。基于该条款后半部分的补充规定,我们查找发现《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限制了我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复议管辖权。因此,对于我省地税系统,省以下的复议管辖权为上级主管机关,排除了同级人民政府的管辖权。对此我们单独在规程第十一条予以明确。 (二)一般案件与重大案件的审理问题 一直以来,对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的内部流程我局都没有统一的规定。随着行政复议案件的增多,为提高工作效率和保证工作质量,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提出处理建议”的规定,我们对受理后的行政复议案件按照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案件和重大案件,并对审理程序进行了规定,主要借鉴了税务重大案件审理的规程。 (三)提高复议工作效率的问题 在规程第十四条的规定中,我们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的制作时间从7天缩短为5天,与《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同时作出,避免了领导签发时重复了解案情,为审理案件节省了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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