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反映和咨询对列入北京市营改增试点范围的非居民企业在计算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费时计税基数应如何确定的问题。 情况1: 分析:增值税为价外税,计算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含税所得额应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额 实际应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税后价款 = 100-5.66-9.43-0.57 = 84.34元。 情况2: 分析: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而地方附加税费为价内税,因此,在换算非居民企业的含税所得额时,应使用以下公式: 最后,折算的包含各种税款的合同总价款为84.34+5.66+9.43+0.57 = 100元 (与情况一可验证) 情况3: 分析:对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100元不含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含所得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但附加税费为价内税的,应换算为含附加税费的金额,计算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此种情况下计算税款应按照如下公式 包含各种税款的所得额:
应支付给非居民的价款为 = 106.64-10.06-6.04-0.6 = 89.94元 情况4: 分析:对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100元不含所得税,含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附加税费为价内的,应先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价款。此种情况含税价款计算公式推导:设企业的增值税计税价款为a,应缴增值税为T。由于附加税费为价内税且由外方负担,所以在推算计税基础时不需考虑。 则(100-T)/(1-10%) * 6% = T 且 T = 6%a 因此(100-6%a)/(1-10%) = a a = 100/(1+6%-10%) 计税价款=合同价款/(1+增值税税率-所得税税率) 应支付给非居民的价款为 = 110.42-6.25-0.63-10.42 = 93.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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