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赠品部分如何纳税?

来源:李国华 作者:李国华 人气: 时间:2012-10-19
摘要:【大华财税李国华】看了王骏《美的集团家用空调事业部2012年年会税务现场交流会(湖南长沙)》一文后,受益匪浅,对 商业零售企业进行促销,赠品部分如何纳税? 的解答,本人有不同的看法,如有不妥,请指正...

【大华财税李国华】看了王骏《美的集团家用空调事业部2012年年会税务现场交流会(湖南长沙)》一文后,受益匪浅,对“商业零售企业进行促销,赠品部分如何纳税?”的解答,本人有不同的看法,如有不妥,请指正。

现场提问:商业零售企业进行促销,赠品部分如何纳税?

【提问】商业零售企业组织促销活动,活动期间顾客凭达到一定金额的购物小票可得到企业赠送的指定商品(即绑赠促销),请问:上述赠送行为是否属于“无偿赠送”? 商业零售企业购进用于进行上述赠送行为的商品,其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是否应按视同销售界定上述行为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顾客消费达到一定金额,贵公司可凭购物小票赠送指定商品,属于发生了上述视同销售的情形,应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发生的进项税额只要取得了合法的抵扣凭证就可以正常申报抵扣。

【大华财税李国华】本人对上述赠送行为的商品是否是视同销售持不同的意见,“绑赠促销”赠送商品前提是顾客购买了商品(顾客凭达到一定金额的购物小票)后才赠送,不是细则第八条(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行为,不符合无偿的条件,不用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实际上其价值已经包含在已购买的商品中,这种行为和“买一赠一”实质上是一样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也印证了笔者的观点。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冀国税函[2009]247号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颁布时间】: 2009-7-10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企业以销售购物卡、买一赠一等方式销售货物的行为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现行规定不够明确,不同地区间政策执行不一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以销售购物卡方式销售货物的,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销售购物卡并收取货款的同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二、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对于企业采取进店有礼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四、对2009年6月30日以前,有上述销售行为的企业且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主管税务机关要督促其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自纠工作应在2009年7月底前完成。自2009年7月1日起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

二00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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