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已累计取消或免征307项中小企业收费项目

来源:财政部 作者:财政部 人气: 时间:2013-06-05
摘要:  小微企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正因如此,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发展,并借鉴国际经验,发布实施了《中小企业促进法》...

  (二)完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1年下半年以来,根据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大了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力度,对于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负担,缓解其融资难问题,增加劳动者收入,增强其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包括:  
  一是大幅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增值税:将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分别由月销售额2000-5000元、1500-3000元提高到5000-20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提高到300-500元。营业税: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1000-5000元提高到5000-20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提高到300-500元。
  
  二是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执行期限并扩大范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三年内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
  
  四是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将2011年底到期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以及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及县(市)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底。
  
  五是延长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政策,再延长执行三年,即延长执行至2013年底。
  
  六是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扩大专项资金规模,改革创新支持方式
  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特点和薄弱环节,围绕国家宏观经济目标和产业发展规划,中央财政先后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专项政策,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快转型升级,拓宽融资渠道,发展特色产业,开拓国际市场,以及改善公共服务环境等。近年来,中央财政支持中小企业资金规模实现了较快增长,由2008年的49.9亿元增至2013年的约150亿元。在加大专项资金规模的同时,中央财政加快完善资金政策,探索创新支持方式,调整支持重点,着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一)不断完善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政策,促进实现多重政策目标。  
  多年来,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工信部等部门及时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不断修订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资金管理办法,已初步形成定位科学、布局合理、重点支持小微企业的资金政策体系。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鼓励公共技术服务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为我国加快实现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产业升级、结构调整、专业化发展和改善服务环境,以引导解决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发展方式粗放、专业化分工水平低、产业结构不合理、服务环境较差等问题。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主要引导地方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特色产业,促进形成特色鲜明、分布合理、各展所长、协调发展的区域经济发展格局,从而带动整体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参加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内容。
  
  (二)加快实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政策,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  
  自2006年起,中央财政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试点,采取业务奖励和保费补贴方式,鼓励担保机构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并降低收费标准。鉴于此项政策成效显著,国务院于2008年和2009年分别追加安排担保资金10亿元和30亿元,以帮助中小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据统计,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14亿元,对565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的4437亿元贷款担保给予资助,涉及中小企业17万户,其中小微型企业12万户。
  
  在中央政策的引导和鼓励下,很多地方安排了专项资金,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给予业务奖励和风险补偿,鼓励担保机构积极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12年末,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8590家,同比增长2.2%;年末在保余额总计21704亿元,较年初增长16.4%;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11445亿元,同比增长15.3%。
  
  (三)探索试点创投引导基金政策,撬动各类社会资本汇聚投入中小企业。  
  1、开展引导基金试点,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2007年,财政部会同科技部设立了首只国家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风险补助、投资保障等方式,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功能,带动了更多的社会资金缓解初创期小企业的融资瓶颈。截至2012年底,引导基金共投入财政资金20.59亿元,其中通过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方式累计安排补助资金8.5亿元,带动了约90亿元创业投资资本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阶段参股方式,共出资12.09亿元参股设立了46家重点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累计带动社会资本达到81.6亿元。目前,首批6家引导基金阶段参股项目的资金退出收缴工作已全部顺利完成,标志着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阶段参股模式实现了成功运作。
  
  2、启动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投基金工作,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从2007年起开展产业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试点,并于2009年启动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投基金工作,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促进企业创新成果产业化。截至2012年底,中央财政通过产业研发资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累计安排近60亿元,参股了102支创投基金,直接投资36家创业企业,有力支持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3、推动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撬动各类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中央财政分5年安排150亿元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将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引导地方政府、创业投资企业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等发展。目前中小企业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已拟定完成,待报国务院批准后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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