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已累计取消或免征307项中小企业收费项目

来源:财政部 作者:财政部 人气: 时间:2013-06-05
摘要:  小微企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正因如此,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发展,并借鉴国际经验,发布实施了《中小企业促进法》...

  三、加大清理收费力度,减少中小企业收费支出
  2012年以来,财政部按照国务院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收费清理力度,累计取消和免征30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金额290亿元。具体包括:一是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每年可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约50亿元。二是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约100亿元。三是自2012年10月1日起,取消海关监管手续费;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对所有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以上两项措施可减轻外贸企业负担约35亿元。四是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户口簿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费、房屋租赁管理费等30项涉及企业和居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每年可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约105亿元。
  
  2013年,为落实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再清理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四、实施政府采购政策,拓展中小企业市场空间
  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采取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优惠、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等措施,大力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并通过计划管理、合同管理、报告和公开制度、信息化建设等措施予以保障。按照暂行办法,负有预算编制职责的各部门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对小微企业投标产品的价格给予6%—10%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占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据初步统计,2012年全国政府采购金额13900多亿,其中小型和微型企业获得的合同金额5800多亿,占40%以上。
  
  此外,财政部还组织在中央本级和北京、黑龙江、江苏等地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仅北京市担保融资就达21.2亿元,有效地增强了中小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能力和积极性。
  
  五、完善金融政策,扩大小微企业资金供给
  (一)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中小企业贷款投放。  
  近年来,财政部研究出台了一系列金融财务政策,增强金融机构化解不良资产的能力,完善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绩效考核体系,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增加中小企业贷款投放,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1、授权金融机构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重组和减免。2009年,财政部出台《关于中小企业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9]13号),对于中小企业贷款借款人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在确保重组和减免后能如期偿还剩余债务的条件下,允许金融机构对债务进行展期或延期、减免表外利息后,进一步减免本金和表内利息。
  
  2、放宽中小企业呆账核销条件。在出台的《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呆账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9]12号)中,允许金融机构对符合一定条件且确实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进行核销。2010年3月,将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条件这一政策作为中长期制度纳入《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允许金融机构对单笔50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不良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可以自主核销。
  
  3、完善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绩效考核体系。为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发放中小企业贷款,财政部出台《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财金[2009]169号),明确提出了中小企业贷款加分政策,金融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贷款占比超过20%的加1分,超过25%的加1.5分,超过30%的加2分,超过35%的加2.5分,超过40%加3分。2011年5月,在修订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1]50号)中,仍然保留了上述中小企业贷款加分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二)支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  
  一是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制度建设。2009年,国务院建立了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政策措施。财政部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一,以规范发展为主线,积极参与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先后参与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7部委令2010年第3号)和八项配套制度,以及《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1]30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为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2012年,针对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我们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印发了《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和《关于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的提示和开展全面风险排查的通知》,明确监管重点和要求,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工作。
  
  二是指导地方财政加大对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支持力度。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财金[2010]23号),指导地方财政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更好地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提高服务能力,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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