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已累计取消或免征307项中小企业收费项目

来源:财政部 作者:财政部 人气: 时间:2013-06-05
摘要:  小微企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正因如此,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发展,并借鉴国际经验,发布实施了《中小企业促进法》...

  (三)优化农村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1、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从2008年起,财政部实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对试点地区的县域金融机构(不含农发行),按照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部分的2%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2010年,财政部将试点范围扩大到18省(区),其中包括全国13个粮食主产省(区)。截至2012年末,财政部门已向试点地区9844家县域金融机构拨付了奖励资金119.47亿元,其中中央拨付68.16亿元,地方拨付51.31亿元。政策试点激发了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有力促进了包括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在内的涉农贷款增长,优化了信贷结构。据人民银行统计,2008-2012年全国涉农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之比分别为21.59%、21.46%、23.11%、25.09%和26.16%,实现连续上升。
  
  2、实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针对县域金融机构体系单一,同质化竞争严重的问题,财政部从2008年起实施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贷款平均余额同比上升且符合银监会监管要求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村镇银行年末存贷比还需高于50%,按照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2010年财政部将西部2255个基础金融服务薄弱乡镇纳入补贴范围。截至2012年末,中央财政已累计向全国957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拨付补贴资金31.53亿元,向1292家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金融机构网点拨付补贴资金4.67亿元。补贴政策的实施缓解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初期的财务压力,帮助机构实现快速发展,加大对“三农”和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12年末,全国已组建939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同比增长19.47%,贷款余额2347亿元,其中近一半为小企业贷款,成为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新生力量。
  
  3、在天津、辽宁、山东、贵州等4省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是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新型金融组织,在填补县域金融服务空白,引导和规范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方面有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财政部对小额贷款公司执行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开展试点,即试点地区符合监管条件的县域小额贷款公司,其涉农贷款年度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以上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2012年奖励资金将于2013年审核拨付。
  
  六、落实促进就业政策,鼓励吸纳就业
  (一)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企业新录用四类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七、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加强基础管理
  (一)制定发布小企业会计准则。  
  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制定颁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施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微型企业参照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小企业提前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统一规范了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要求,有利于提升小企业管理水平,进一步夯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有利于如实反映小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促进落实国家扶持小企业发展的法规政策;有利于提高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推动改善小企业发展的税收和融资环境。
  
  为确保小企业会计准则贯彻实施到位,财政部会同工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20号),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准则实施联动机制,共同服务小企业健康发展。2012年11月,财政部制定印发了《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财会〔2012〕20号),做好原制度向小企业会计准则转换的衔接工作。
  
  (二)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管理。  
  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处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小微企业快速增长,代理记账业务需求日益扩大,代理记账机构已经由过去的辅助机构逐步发展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新兴中介服务机构。为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我们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普查工作,逐步形成全国代理记账机构数据库,全面了解地方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的基本情况和行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适时修订《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行为,促进我国代理记账机构更好地服务小微型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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