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部分行政许可程序和相关事项规定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 2012-11-16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6年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冠名发票和规范代开发票申请资料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一、对部分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修订”中的“(三)修订《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报送资料》(见附件5)”、“二、与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其他规定”中的“(一)已取得‘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许可的单位,申请续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以及附件5、附件6、附件7、附件8、附件9相关内容。 一、对部分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修订 (一)修订申请人提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时使用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1)和税务机关使用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见附件2)。 (二)修订“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程序规定(见附件3)和《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见附件4),取消原《代售印花税票申请表》。 (三)[条款废止]修订《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报送资料》(见附件5)。 二、与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其他规定 (一)[条款废止]已取得“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许可的单位,申请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所报送以下材料: 1.《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见附件6); 2.《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表》(见附件7); 3.发票票样3份; 4.《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印制数量明细表》(见附件8,适用于申请人需印制的发票种类为两种或两种以上时); 5.发票使用情况电子数据(须通过税务机关指定途径报送)。 主管税务所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初步核验无误后,报区县局(分局)发票管理部门初审,经主管局长审核后,报市局发票管理部门审批。 税务所和区县局、分局累计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市局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将未使用的发票交主管税务所办理发票缴销。主管税务所按照规定将发票缴销的信息录入系统。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变更内容如涉及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址和电话等发票票面内容,应将未使用的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交主管税务所办理发票缴销。主管税务所按照规定将发票缴销的信息录入系统。 三、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文件内容同时废止: (一)京地税票[2005]56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自印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京地税法[2004]32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的附件《程序规定八--代售印花税票》,及附件《税务行政许可通用文书格式》中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 (三)京地税票[2008]6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中的附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四)2011年第1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公告》中“对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行政许可初次申请和变更申请的申请材料清单,以及附件《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表》; (五)京地税票[2007]268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第八章 自印发票”; (六)京地税票[2008]281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自印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四条。 特此公告。 附件: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印花税票代售许可.doc 9.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部分行政许可程序和相关事项规定的公告》的政策解读.doc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部分行政许可程序和相关事项规定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新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修改了什么内容? 答:新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修改了三处:一是将“申请事项”栏中的“异地经营申请领购发票”删去;二是将原“自印发票”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修改为“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三是在“印花税票代售许可”栏中增加了填空项,用于“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的申请人填写专户存储代售印花税票取得税款的开户银行和账号信息。 二、为什么要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进行调整? 答:针对基层反映同一个行政许可事项从申请到注销时间跨度很大,在同一张表格中体现全部审批环节不便操作的问题,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的“延期情况”“变更情况”“延续情况”“注销情况”栏删去。在发生这些情形时,重新启用一张新的审查意见书,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栏次填写即可。同时,由于“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和“印花税票代售许可”都先后增加了初审环节,因此在该文书中增加了“初审情况”栏。 三、此次“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程序规定的修订与申请人相关的主要有哪些? 答:涉及申请人的主要变化有四点:一是由于各区县局、分局机构设置调整后各不相同,不宜统一指定申请受理机构,因此将受理机构修改为“区县局、分局主管税务机关”。具体的受理机构由各区县分局结合实际确定。申请人可就此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二是精简了申请人提交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仅需出示原件,取消原《代售印花税票申请表》,将相关申请信息合并到《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中。三是新增了被许可人申请变更、注销许可时需提交和出示的资料。四是由于《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中不约定“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的有效期限,故删去了关于延续许可的规定。 四、新修订的“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审批流程有什么变化? 答:本次修订将原程序规定中“申请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所受理和审核——印花税主管局长审批——报税政主管科室备案”的审批程序修改为“申请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所受理和初审——税政主管科室审查——印花税主管局长决定”,使之既符合税务所、税政主管科室、区县局、分局局长三级审批的一般性审批流程,也有利于税政主管科室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进行审查把关,掌握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工作的开展情况。同时,也规定了税政主管科室的审查内容、审查意见和工作时限等。 五、为什么要修订《纳税人关于“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行政许可事项的报送资料》?修订了什么内容? 答: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我们研究修订了《纳税人关于“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行政许可事项的报送资料》,涉及以下内容: (一)精简纳税人初次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行政许可事项的报送资料,取消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三份和企业内部发票领、用、存管理制度3份,减少《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表》1份; (二)精简纳税人申请变更“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行政许可事项的报送资料,取消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份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表》1份。 六、续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吗? 答:已取得“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许可的单位,再申请续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 七、续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需报送什么资料? 答:已取得“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许可的单位,申请续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所报送以下材料: (一)《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一式2份; (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表》一式3份; (三)发票票样3份; (四)《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印制数量明细表》一式3份(适用于申请人需印制的发票种类为两种或两种以上时)。 八、对税务机关办理续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事项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税务所和区县局、分局累计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市局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九、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时,如何办理发票缴销? 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变更内容如涉及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址和电话等发票票面内容,应将未使用的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交主管税务所办理发票缴销。主管税务所按照相关规定将发票缴销的信息录入系统。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将未使用的发票交主管税务所办理发票缴销。主管税务所按照相关规定将发票缴销的信息录入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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