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六条 除企业自荐外,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业务处(科)室根据企业申请和享受财税优惠扶持政策、依法纳税等情况,向嘉兴市会计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评定建议名单。 第十七条 主管财政机关向被评定企业发出年度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通知,并及时组织被评定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自纠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对未及时完成自查自纠工作的,在评分栏目中从重扣分。 第十八条 成立评审小组和汇审组。评审小组实地评审时,应要求被评定企业至少提供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的财政登记证复印件; (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有效证明复印件、本单位所有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被评定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依法制定的单位财务会计及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第十九条 评审小组应按照《嘉兴市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审表》中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逐项评审打分,并认真做好评审工作底稿,及时递交外勤评审报告。对“两年内单位依法诚信纳税情况”的评审工作由国税、地税主管机关评审定分,并附报扣分的依据材料。 第二十条 汇审组审查评审情况,重点确认评审资料是否完整、取证是否充分、评分是否合理等,并及时汇总企业评审资料、形成汇审报告、提出汇审结论。 第二十一条 嘉兴市会计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开会审定评审小组和汇审组情况,提出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建议名单报经领导小组同意确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名单确定后,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有异议的,要及时组织复核并重新确定等级。最终结果由主管财政机关发文公布并告知被评定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主管财政机关应将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及日常分类管理的有关原始资料,按有关规定归档并妥为保管。 第六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评定结果作为财政税务部门日常管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实施财税优惠扶持政策等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评定结果作为企业会计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和先进评比等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A类企业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除专项、专案、举报案件检查外,两年内免除财政日常检查; (二)优先列入和办理须批准实施的有关财政优惠扶持政策事项; (三)作为评选财务会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条件; (四)中小企业需申请由政府出资设立的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基金提供贷款担保的,可优先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B类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财政、税务常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C类企业除实行常规管理外,还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作为财政会计信息质量重点检查和税务纳税评估或稽查对象; (二)严格审查和控制企业可享受的财政优惠扶持政策实行; (三)根据检查情况,由主管财政税务机关督促单位限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主管财政税务机关。 第二十九条 对D类企业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财政、税务部门实施重点监管,强化对企业进行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二)暂停直至取消享受相关财政优惠扶持政策待遇;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财务会计业务学习和培训外,企业负责人、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每年至少增加一次由主管财政机关组织的财务会计、税收法律、法规的强化培训; (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七章 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 嘉兴市会计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对企业年度财务会计信用评定状况进行复审,如不符合原评定等级的,重新调整其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并将调整结果通知有关单位。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后,嘉兴市会计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财政、税务其他检查情况,并依据企业在从事有关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记录,可按本办法规定调整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企业对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通知书》7日内向嘉兴市会计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异议,由嘉兴市会计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复核情况作出裁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行。 附件: 1.《嘉兴市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审表》 2.《嘉兴市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通知书》 3.《嘉兴市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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