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各地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各级地税机关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纳税人,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依法对外出经营的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收集有关情况、资料。对未持有合法有效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不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不办理报验登记的纳税人,应督促纳税人限期补办相关手续,仍不能提供的,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外,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对其开展税收征管活动,按现行有关规定就地征收所有地方税费。 (五)省外企业在我省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省内企业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应按照独立纳税人实施税收征收管理。 五、《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管理 (一)外出经营活动结束,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后,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在MIS系统中录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申请表》信息,核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在核销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同时,应通过“省级版综合应用平台一外出经营专题查询”核实纳税人在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税、发票使用等情况。对未按期或未全额缴纳各项税款的,由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依法追缴。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需要收集的资料 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结清税款、缴销发票有关手续时,应收集下列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未使用完的发票及发票领购簿; 4.发票保证金收据复印件。 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为纳税人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时,应收集下列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已确认并加盖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印章);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已注明发票开具及税款缴纳等情况,并加盖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印章); 3.延期的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加盖“与原件一致”和纳税人单位公章的(一份)。 六、外出经营活动后续管理 (一)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期间,未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有关税款的,一经发现,由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依法征收,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期满回所在地后,经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检查发现其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应依法征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对未按规定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清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对外出经营纳税人加强跟踪管理,及时深入了解、掌握经营活动的具体情况,对建筑业还要调查工程施工队伍情况。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对不按规定使用、报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不按规定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相关材料的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所在地和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备案管理,及时交流信息,督促外出经营纳税人及时缴纳税款,核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七、责任追究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征收管理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未按规定执行的,要严肃责任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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